首页 > 外贸类 > 跟单员 > 外贸跟单基础理论 > 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,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8月份。签约后,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,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。但在制作单据时,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:“MACHINERYANDMILLWORKS,MOTORS.”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:“MOTORS.”问: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?为什么?

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,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8月份。签约后,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,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。但在制作单据时,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:“MACHINERYANDMILLWORKS,MOTORS.”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:“MOTORS.”问: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?为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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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答案: 答: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。根据《UCP600》第37条c款的规定:“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,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。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,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。”本案中,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:“MACHINERYANDMILLWORKS,MOTORS”,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“MOTORS”与《UCP500》的规定相符,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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